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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勞動者權益保護!山西三部門齊發力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總工會三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包括調解、仲裁、民事審判、刑事審判等多方面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向社會傳遞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治聲音。
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 應該如何認定
黃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主播簽約合作協議,擔任網絡主播一職,該公司工作人員某日向黃某發送微信消息“辦理下離職吧”,經雙方協商后黃某離職。黃某認為,在職期間,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賠償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黃某請求成立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黃某的直播內容、直播時間受到該公司的約束,其并非可以依據自身意愿選擇工作時間和地點或由直播市場傾向決定工作時間與薪酬,黃某釘釘主頁所屬企業/組織為該公司,黃某考勤天數及工資數額由該公司統計確認,故黃某的工作內容需接受該公司的安排與管理、需遵守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由該公司根據其實際出勤天數計算,黃某與該公司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簽署的主播簽約合作協議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要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須支付兩倍工資。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不應支付賠償金。
隨著網絡經濟的迅速發展,網絡主播、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興職業應運而生,部分勞動者依托企業平臺開展工作,其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沒有協商權,雙方之間體現出較強的從屬性特征,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部分勞動者依托平臺與企業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工作具有較強的自主性,雙方屬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因此,在審理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堅持“事實優先”的勞動關系認定原則,重點審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合意、工作模式以及所簽協議的實質內容等,全面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綜合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更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工主體被注銷 如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陳某系山西某公司職工。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構成二級傷殘。該公司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山西某公司、王某、李某賠償工傷待遇損失。仲裁期間,山西某公司注銷工商登記,王某、李某系該公司的股東及清算組成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陳某的請求,陳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李某賠償工傷待遇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李某系山西某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東及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陳某構成工傷已作出傷殘鑒定等級的情形下,卻未考慮其工傷待遇賠付問題,給工傷職工陳某的利益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審理旨在引導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用工主體責任,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未經依法清算或者虛假清算即注銷公司,以“金蟬脫殼”伎倆逃避責任。
來源太原日報? 任蕾
?華夏民意網轉載